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630號
SLEV,108,士簡,630,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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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30號
原   告 群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信
訴訟代理人 廖健宇
      陳信全
被   告 李國輝即李信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設立信美服裝行 ,並於101 年11月起至104 年11月間,陸續委託原告訂購大 陸及香港之服飾貨品,然原告依約交付貨品後,被告僅給付 部分貨款,其於部分卻藉詞推諉給付,經原告多次催討,被 告均不予理會,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380,825 元未為給 付,為維護權益,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業登記資料、 銷貨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雙方的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90 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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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