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501號
SLEV,108,士簡,501,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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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尚晏
被   告 李雨蒔

      遲培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第18條附卷可 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雨蒔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被告遲培麗為 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惟被 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萬3,754 元,依約債務 即視為全部到期,屢催無果,被告遲培麗為被告李雨蒔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乃依就學貸款契約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 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98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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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