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洪木榮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海天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