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397號
SLEV,108,士簡,397,201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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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德治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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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