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940號
SLEV,108,士小調,940,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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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邱聰益 
相 對 人 王堅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有相對人戶籍 及車籍資料在卷可參;另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信義區,亦有 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 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 ,均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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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