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 告 林世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肆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10時15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新 北市○○區○00○道路000000號燈桿附近時,因涉有在未劃 設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路段之道路,疑未靠右行駛之過失, 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廖芷宜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 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64,601元(其中工 資費用:7,296元、烤漆費用:16,488元、零件費用:40,81 7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廖芷宜,依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64,6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單、車損照片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 ,核與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調之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64,601元(其中工資費用:7,296元、烤漆費用:16, 488元、零件費用:40,817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4 年6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 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 日即107年11月21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3年6月,故原告就 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32,454 元之後,應以8,234元為限(即零件費用40,817元-折舊32,4 54元=8,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 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7,296元、烤漆費用16,488元,共計32, 147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 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2,14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498元應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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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187×0.369=14,829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187-14,829=25,358第2年折舊值 25,358×0.369=9,357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358-9,357=16,001第3年折舊值 16,001×0.369=5,904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001-5,904=10,097第4年折舊值 10,097×0.369×(6/12)=1,863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097-1,863=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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