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491號
SLEV,107,士簡,1491,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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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莊翔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詒儒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相符之訴狀及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28 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不符,雖屢經 遞狀變更,不符情事依在,迄至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 再提出訴之變更狀,其訴之變更聲明記載:「請求確認被告 等鄭詒儒鄭水塗鄭伊廷就被繼承人鄭林阿春所遺之財產 ,三人公同共有關係存在。」,而事實及理由則記載:「依 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訴請宣告撤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 分割繼承債權行為。」等內容,二者不符甚明,言與意乖, 文與法違,不知所云,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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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