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8年度,17號
CYEV,108,朴簡聲,17,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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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董林麗雪


相 對 人 王陳幼 

相 對 人 陳士鈞 

相 對 人 陳宗修 

相 對 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陳侯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的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要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已 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95 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應該 補償相對人以及其他共有人新臺幣489127元,聲請為了通知 相對人及其他共有人領取補償金以辦理土地分割登記,而在 民國108 年3 月21日以嘉義文化路郵局第162 號存證信函寄 送到相對人的地址,但是都被退件,因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的戶籍各設在如前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為了 通知債權讓與的事實,曾經用掛號信函寄送到各該相對人的 上開戶籍地址,但是被以「招領逾期」的事由退回等情形,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及郵件退回 信封可以證明。本院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等警察 機關協助查詢相對人是否居住前述戶籍地,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函覆略以:經派員到新北市○○區○○街000 ○ 0 號11樓查訪,陳宗修陳宏銘位於該址居住;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金山分局函覆略以:新北市○○區○○里○○里街00 號2 樓無人居住,是空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 略以:陳侯玉英沒有居住在嘉義市○區○○里○○路000 號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函覆略以:王陳幼居住在養老院, 沒有住在嘉義縣○○市○○里○○路○段00巷0 號等情,有 各該分局函文可證。此外又查不到其他應該送達的處所,因 此聲請人主張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不知相對人的住所,而相 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的情形,應該可以採信。據此,聲 請人的聲請合於前開公示送達的要件,應該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且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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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