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8年度,13號
CYEV,108,朴簡聲,13,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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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清忠 


相 對 人 林水秋(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國和(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陳林水錦(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振瑩(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國璽(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淑惠(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章美麗(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瑛樺(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瑛綉(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昆明(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婉萍(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振福(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金田(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梁榮明(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梁淑琴(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梁麗華(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梁榮輝(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蔡羅素蘭(即林神助之繼承人)

      林秀鑾 
      李榮芳 
      林金獅 
      林建如(即林明元之承受訴訟人)

      林益同(即林明元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昌 

      林瑞寶 

      林秀真 
      林瑞琪 
      林良雄 
      林金川 

      林金憲 
      林勇志 
      林易生 
      李學堂 
      李承駿 

      林呂銀針
      吳碧娟律師即林富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 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 項、第3 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 年 度朴簡字第110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主張於民國 105 年3 月16日支出電子列印謄本費新臺幣(下同)140 元 、105 年3 月23日支出戶籍謄本費870 元、105 年3 月24日 支出戶籍謄本費870 元,均係於105 年3 月30日起訴前所支 出,核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應予剔除;又聲 請人主張於105 年5 月16日支出電子列印謄本費120 元,然 上開事件卷宗內,未見聲請人有提出在上開日期請領之謄本 ,難認上開謄本費用與本件訴訟有關,應予剔除;另聲請人 主張於105 年5 月18日支出家事聲請費1,000 元、105 年7 月12日支出登報費350 元,均非屬本院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 命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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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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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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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聲請人預納 │
├──────┼───────┼───────────┤
│地政規費 │28,960元 │聲請人預納 │
├──────┼───────┼───────────┤
│戶政規費 │60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32,110元 │ │
└──────┴───────┴───────────┘
附表: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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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水秋、林國和、陳林水錦│連帶負擔1/15 │連帶給付2,141元 │
│ │、林振瑩、林國璽、林淑惠│ │ │
│ │、章美麗、林瑛樺、林瑛綉│ │ │
│ │、林昆明、林婉萍、林振福│ │ │
│ │、林金田、梁榮明、梁淑琴│ │ │
│ │、梁麗華、梁榮輝、蔡羅素│ │ │
│ │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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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秀鑾 │125/1530 │5,478元 │
│ │ ├────────┤ │
│ │ │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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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學堂 │1/48 │6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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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承駿 │1/48 │669元 │
├──┼────────────┼────────┼─────────┤
│ 5 │林金獅 │1/36 │8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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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瑞琪 │1/18 │1,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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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碧娟律師即林富雄之遺產│4/45 │於管理林富雄之遺產│
│ │管理人 │ │範圍內給付2,854元 │
├──┼────────────┼────────┼─────────┤
│ 8 │林建如 │4/270 │476元 │
├──┼────────────┼────────┼─────────┤
│ 9 │林益同 │4/270 │476元 │
├──┼────────────┼────────┼─────────┤
│ 10 │林明昌 │4/135 │951元 │
├──┼────────────┼────────┼─────────┤
│ 11 │林瑞寶 │4/135 │9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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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秀真 │130/1530 │2,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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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良雄 │1/18 │1,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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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金川 │1/18 │1,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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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林金憲 │1/36 │8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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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林勇志 │1/36 │892元 │
├──┼────────────┼────────┼─────────┤
│ 17 │林易生 │1/36 │8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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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李榮芳 │1/24 │1,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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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呂銀針 │1/12 │2,6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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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