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8年度,3號
CYEV,108,朴簡,3,2019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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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宗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錫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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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