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簡字第1號
原 告 詹夏菱
被 告 郭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下 稱系爭支票),惟屆期提示,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未獲 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伊將支票借給朋友李益全,整本支票都在李益全 那邊,當時印章、存摺都是李益全拿走的,系爭支票不是伊 簽發的,而係李益全未經其授權而擅自簽發,伊已到警局報 案提告偽造文書,李益全跑路找不到人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執有以被告名義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遭 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為證,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欄內被告之印章為真正,亦為 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堪認屬實。
㈡按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 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 ,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3309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支票為無因證券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 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 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申言之,得據以判斷該支 票係為發票人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被盜用之 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轉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 責任,亦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判決要旨可參。 系爭支票上發票人欄內被告之印章為真正,為被告所自承,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該印章係遭盜用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經查,被告雖提出以其名義所簽發之支票數紙為證, 並抗辯:填寫於該等支票上之字跡均為李益全之字跡,故以
被告名義簽發之支票均係由李益全簽發云云,惟依該等支票 至多僅可能證明李益全有簽發該等支票,尚不足以證明系爭 支票即為李益全所偽造;被告又提出其姑姑與李益全所為LI NE對話內容為證,然查,細譯該LINE對話內容:「阿全:目 前有先去處理4-5 張票回來了,我再叫人拿去農會繳,其他 還要慢慢處理,有進度會再跟你講,不好意思,謝謝體諒」 ,未見李益全有何坦認偽造系爭支票之情;被告再抗辯其已 向警局報案提告偽造文書等語,固據提出嘉義縣警察局朴子 分局東石分駐所報案三聯單為證,惟警方開立報案三聯單係 依據被告片面陳述所為,尚非警方查證屬實之證明,是以上 開報案三聯單尚不足以證明系爭支票係李益全所偽造,復被 告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系爭支票係遭李益全盜用印章 而簽發者,是被告前揭所辯,尚難採信。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既為被告所簽發,並經原告屆期提 示而遭退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從 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 萬元,及自 107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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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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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家瑋│嘉義縣東石鄉│FA0000000 │30萬元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2日 │
│ │ │農會信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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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家瑋│嘉義縣東石鄉│FA0000000 │20萬元 │107年10月13日 │107年10月15日 │
│ │ │農會信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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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家瑋│嘉義縣東石鄉│FA0000000 │60萬元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
│ │ │農會信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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