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8年度,281號
CYEV,108,嘉簡調,281,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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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鄭世賢律師(即余茂順之遺產管理人)
      蕭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世賢律師即余茂順之遺產管理人蕭菊華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余茂順生前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使用,嗣後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 下同)216,953元及利息,聲請人查調余茂順之財產資料, 發現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1/2)及其上同段1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 0巷0號房屋(權利範圍1/2),其上有相對人蕭菊華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24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因系爭 抵押權設定致聲請人不能就前開房地追償,為保障聲請人之 債權,相對人蕭菊華應就前開房地於85年6月4日設定之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聲請意旨,其真意應係主張債務人余茂 順與相對人蕭菊華間就前開房地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害 及其債權,故請求相對人蕭菊華塗銷抵押權之登記,核其請 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 ,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為一形成之訴,應以形 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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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