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崇義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曹榮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的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的戶籍謄
本(記事欄除死亡、更名、監護或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
。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三、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
利部),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同段2480建號(門牌號碼嘉義市
○○路00巷0號10樓)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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