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5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許安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事件,在民國108 年6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69元,及自95年2 月19日起至95年2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 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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