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7年度,173號
CYEV,107,朴簡,173,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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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鉄棟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被   告 李淑惠即李秀夫之繼承人


      李淑英即李秀夫之繼承人


      李淑美即李秀夫之繼承人


      李清福即李秀夫之繼承人

      李清熒即李秀夫之繼承人


      曾郁敦即李秀夫即李淑媛之繼承人


      李盈霖即李武雄即李壽典之繼承人

      李盈瑩即李武雄即李壽典之繼承人


      李吳錦珠

      李鐵城 

      李祝安 

      黃福周即李祝收之繼承人


      黃惠珍即李祝收之繼承人

      黃怡瑞即李祝收之繼承人


      黃柏蒼即李祝收之繼承人


      李祝裕 

      戴水加即李喜燕之繼承人

      戴嘉宏即李喜燕之繼承人



      戴嘉賢即李喜燕之繼承人



      李喜春 

      李許錦姬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素華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香滿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嘉陽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萍君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素娥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素珠即李圭恭之繼承人

      李喜多 

      汪明毅即汪李隨變之繼承人


      汪玲玉即汪李隨變之繼承人


      張李貞婉 遷出美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7 項「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變價後分配比例分配。」;附表二之內容,應更正如後所示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二: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 變價後分配比例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李淑惠、李淑英、│ 公同共有8/112 │ 公同共有8/56 │ │
│ │李淑美、李清福、│(被繼承人李秀夫) │(被繼承人李秀夫) │ 連帶負擔8/56 │
│ │李清熒、曾郁敦 │ │ │ │
├──┼────────┼──────────┼──────────┼──────────┤
│ 2 │李盈霖、李盈瑩 │ 公同共有8/112 │ 公同共有8/56 │ 連帶負擔8/56 │




│ │ │(被繼承人李武雄) │(被繼承人李武雄) │ │
├──┼────────┼──────────┼──────────┼──────────┤
│ 3 │李許錦姬、李素華│ │ │ │
│ │、李香滿、李嘉陽│ 公同共有8/112 │ 公同共有8/56 │ 連帶負擔8/56 │
│ │、李萍君、李素娥│(被繼承人李圭恭) │(被繼承人李圭恭) │ │
│ │、李素珠 │ │ │ │
├──┼────────┼──────────┼──────────┼──────────┤
│ 4 │ 李喜多 │ 8/112 │ 8/56 │ 8/56 │
├──┼────────┼──────────┼──────────┼──────────┤
│ 5 │汪明毅、汪玲玉 │ 公同共有8/112 │ 公同共有8/56 │ │
│ │ │(被繼承人汪李隨變)│(被繼承人汪李隨變)│ 連帶負擔8/56 │
│ │ │ │ │ │
├──┼────────┼──────────┼──────────┼──────────┤
│ 6 │ 張李貞婉 │ 8/112 │ 8/56 │ 8/56 │
├──┼────────┼──────────┼──────────┼──────────┤
│ 7 │李吳錦珠李鐵城│ │ │ │
│ │、李祝安、黃福周│ │ │ │
│ │、黃惠珍、黃怡瑞│ 公同共有8/112 │ 公同共有8/56 │ │
│ │、黃柏蒼李祝裕│(被繼承人李春男、李│(被繼承人李春男、李│ 連帶負擔8/56 │
│ │、戴水加、戴嘉宏│ 祝收、李喜燕) │ 祝收、李喜燕) │ │
│ │、戴嘉賢李喜春│ │ │ │
│ │、原 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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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