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763號
CYEV,107,嘉簡,763,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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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林易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8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魏文明是原告的配偶,仍然基於 相姦的犯意,在民國107 年6 月15日在新竹市某汽車旅館發 生相姦行為。原告觀看行車紀錄器才發現上情,訴外人魏文 明也坦承確有其事。原告乃在107 年8 月2 日到被告住所地 ,在被告雙親陪同下談判,在談判過程中,被告的父親質問 被告是否確有其事,被告也坦白承認,並簽署賠償協議書, 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2萬元。
二、被告聲明:同意原告的請求。
三、本院的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 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民事判例所採見解參照) 原告依照前述賠償協議書對被告所為的本件請求,被告已經 在本院108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同意原告的請求, 應該認定被告對於原告所提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為認諾,本 院應該不再調查原告所主張的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是不是真 的存在,而依照前述規定,依據被告的認諾下被告敗訴的判 決。
㈡因此,原告依據前述賠償協議書所生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2萬元,有理由,應該准許。
四、本件是依據被告的認諾所做的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該由敗訴的 被告負擔。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包括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可以證明。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訴 訟費用額為1,22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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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