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8年度,202號
OLEV,108,員補,202,201906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詹麗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真陳東明粘雪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5,7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被告陳沛真陳東明粘雪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自行核對被告相關資料,若起訴狀有誤載,請
  更正之。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修理費用6,450元,其中零件費用
  、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又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檢附系
  爭機車行車執照影本,且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後,除寄送本
  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
  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