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其祥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確認相對人汪其祥、汪秀 米間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4 建號建物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效;確認 相對人汪秀米、汪虹萩間所為贈與前開不動產之債權行為暨 物權行為無效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 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 月22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汪虹萩已於108年5月 21日具狀表示其取得前開不動產並無不法,表示無調解意願 ,其餘相對人則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3件及陳報狀1紙在 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 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