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156號
NTEV,108,投簡,156,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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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邱盛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000 元,並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借款期 間自93年11月15日起至100 年11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 利息按週年利率8.88%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若未依約還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尚欠本金180,01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及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



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 元(即裁判費1,99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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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