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本楹
廖惠枝
陳鈺璇
受 告知人 廖本正(原名:廖本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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