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正雄
陳正堯
陳錫華
陳建州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四人共
同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湘芸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陳世堅 住新竹縣○○市○○里○○○街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