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蕭鳳祺
蕭麥
康清俊
黃珮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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