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958號
NHEV,108,湖簡,958,201906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58號
原   告 陳奕璇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1/1頁


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