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耕毓、林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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