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081號
CLEV,107,壢小,1081,201906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耕毓、林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1/1頁


參考資料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