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968號
SJEV,108,重簡,96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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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968號
 
原   告 李安騏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曹育瀞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翁伊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依兩造所立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因本約定條 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轄之約 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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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