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原 告 蕭明傳
原 告 廖瓊珍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柔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被 告 張原榮
被 告 廖良殷
被 告 詹煥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5月29日、 6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 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