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徐敏菽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惟查因原
告於起訴後為訴之擴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
陸萬玖仟零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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