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1257號
SJEV,108,重小,1257,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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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25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訴訟代理人 張逸群 
被   告 彭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零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說明: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1日駕駛車號000-0000(起 訴狀誤載為RAK-8638)號車,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五 巷處,因不明原因駛入來車車道之過失,致撞擊原告保戶和 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RAK-8638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車損,維修費新臺幣(下同)26,977元。原告已 賠付車主上開金額,爰依保險契約、侵權行為關係代位請求 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行照、駕照、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 、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 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此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故凡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由法律推定駕駛人 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查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係因被 告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途經肇事地點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所肇致,依上開說明,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賠償金額說明: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可資參照。系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係於民國103 年3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6 年3月1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1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 臺幣(下同)26,977元(鈑金3,888元、烤漆3,629元、材料 費用19,460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零件費 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 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 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 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年,則系爭車輛之修理材 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3,455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鈑金、烤漆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 ,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理費用共為10,972元(計算式: 3,455元+3,888元+3,629元)三、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9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31日 (見本院卷第5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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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460×0.438=8,523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460-8,523=10,937第2年折舊值 10,937×0.438=4,790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937-4,790=6,147第3年折舊值 6,147×0.438=2,692第3年折舊後價值 6,147-2,69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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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