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他字,108年度,17號
SJEV,108,重他,17,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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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他字第17號
原   告 廖志慧
被   告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徵收訴訟費
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參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柒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重救字第29號裁定對原告應 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20日以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判決「(第一審)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嗣被告不服判決,就其中敗訴之新臺幣 (下同)204,375元,提起上訴(就原告勝訴之5,026元,未 上訴而確定),經本院於108年4月24日以107年度勞簡上字 第22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指原告)負擔」,並於當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後,有關第一審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 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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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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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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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1.訴訟標的金額共209,401元 │
│ │ │ ,應徵裁判費2,210元。 │
│ │ │2.第一審被告未上訴而確定部│
│ │ │ 分,應向被告徵收裁判費53│
│ │ │ 元(計算式:2,210元×5,0│
│ │ │ 26/209,401=53元,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 │ │3.應向原告徵收裁判費2,157 │
│ │ │ 元(計算式:2,210元-53 │
│ │ │ =2,1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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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