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77號
上 訴 人 永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戎杉
參 加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鑫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參加人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6,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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