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8年度,83號
SJEM,108,重秩,83,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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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83號
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豪 


      李家榮 



      楊淑櫻 


      郭弘岳 


      張庭瑋 


      洪奕安 


      呂健維 


      戚得祖 



      夏浩庭 


      王正宏 


      錡宥甫 


      呂國豪 


      潘彥豪 


      林文祥 


      林承玄 


      陳柏豪 


      張志忠 


      何庭毅 


      林少承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6月11
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701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機關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志豪等19人於民國108年4月9日 晚間2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十九號越堤道,意圖鬥毆而聚 眾,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爰移請本 庭裁處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 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送 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或第43條 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 關處理,復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所明 定。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係發生於10 8年4月9日,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惟移送機關係於108年6 月17日始移送至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章之日期可稽,是移 送機關之移送已逾二個月之期間,依前開規定,本院應將本 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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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