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龍燦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懿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新都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160 元,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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