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趙慶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為薪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1/ 2即555 元(計算式:1,110 元×1/2 =555 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元(計算式:555 元-
50 0元=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5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