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227號
FSEV,108,鳳補,227,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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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詮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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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