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關費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222號
FSEV,108,鳳補,222,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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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明 


原告因給付報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辰環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5,532 元,應繳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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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辰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