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告知訴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聲字,108年度,3號
FSEV,108,鳳聲,3,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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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郭美香

相 對 人 郭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知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略以相對人刑事告訴要求給予遺產案件目前由本院審 理為由,聲請告知訴訟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6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關於兩造之民 事訴訟繫屬中者,僅有以相對人為被告之本院108 年度鳳簡 字第8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並無其他,而聲請人並非本 院108 年度鳳簡字第8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有 本院查詢表、索引卡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告知訴訟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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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