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32號
KSEV,108,雄補,732,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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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葉如芳 
被   告 黃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108 年5 月3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經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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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