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22號
KSEV,108,雄補,722,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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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李森義 
一、原告因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森雄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6,
  66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 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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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