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李森義
一、原告因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森雄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6,
66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 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