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員工酬勞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694號
KSEV,108,雄補,694,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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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94號
原   告 鄭景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員工酬
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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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