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54號
原 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3,03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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