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623號
KSEV,108,雄補,623,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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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妙紅 

      張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
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3,61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
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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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