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妙紅
張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
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3,61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
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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