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619號
KSEV,108,雄補,619,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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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林麗香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4,0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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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