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送達代收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翔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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