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65號
原 告 于建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毅國際物流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