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37號
KSEV,108,雄補,137,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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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李勝宗 
被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
10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
第978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
聲明第1 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第2 項為被告應自民
國105 年1 月1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為止,按月於次月5 日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0,000元,上述2 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亦即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定之。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其法律利益應
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原告為48年4 月15
日生,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告解僱之日即105 年1 月17日起至其
強制退休65歲為止,尚餘8 年又3 月,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其繼
續任職於被告上開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茲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每月薪資80,000元,故本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20,000 元【計算式:80,000元/ 月×12月
×《8+3/12》年=7,920,000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4
08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 2,故原告尚應繳
裁判費39,704元(計算式:79,408元×1/ 2=39,704元);又因
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本院108 年度
雄救字第1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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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