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878號
KSEV,108,雄簡,878,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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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潘冠志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5,18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6 日以寄存 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 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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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