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黃耀明
被 告 劉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簡字第824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上午1
0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東森得易卡申請書、交易明細、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掌珠
法 官 蔣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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