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王金針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陳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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