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豐煜
相 對 人 峰源珠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億宗
邱垂正
郭正龍
陳冠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8 年度雄補字第744 號確認 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在卷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 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 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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