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87號
KSEV,108,雄小,87,201905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87號
原   告 丁玉雯 
訴訟代理人 熊尚毅 
      梁晉銘 
被   告 寶成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俊男 
訴訟代理人 胡松年 
      陳紘寬 
被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雄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上訴理由書狀暨繕本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又前開定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 第3 款、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32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具狀對本院108 年 度雄小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所提上訴狀僅表示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是以其上訴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